假冒注冊商標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嚴重行為。利用那些大品牌在消費者心中的關注度和地位,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已經形成了欺騙和詐騙消費者的事實,不僅僅是知識產權的問題。
假冒商標注冊違法案件
案例1。2月3日,市未央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彭假冒注冊商標罪提起公訴,未央區法院開庭審理。夫妻開店賣蔬菜水果,可以通過合法經營賺錢養家。但他們就是動歪腦筋,買低價白酒灌瓶冒充西鳳酒。警方現場只查獲了282瓶假酒。2月3日,老板娘牟鵬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被起訴,而牟鵬的丈夫劉謀仍逍遙法外。
案二: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審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75萬元;沒收王銷售收入元,上繳國庫;公安局查獲并銷毀了35臺假冒熱水器。
案例三:江陰市人民法院判決了這樣的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緩刑一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的妻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涉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酒類予以沒收。
如何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起訴:
1。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的。金額10萬元以上;
2。單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
4、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5,造成不良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使用他人類似或者近似注冊商標的,也將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