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注冊商標有效期限的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那么注冊商標有效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是多久?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是多久?有效期屆滿后,商標所有人如欲繼續使用注冊商標并使其受到法律保護,應按法定程序續展注冊。如果沒有導致商標撤銷的訴訟,商標注冊人只要按時履行續展手續,就可以無限期保護注冊商標。在這方面,商標權不同于屬于同一知識產權的專利和版權。
各國商標法都明確規定了注冊商標的效力,少數國家規定注冊商標無限期有效。我國在不同時期對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做出了不同的規定。1950年頒布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例》中規定:“注冊人自商標注冊之日起取得專有權,專有權期限為20年。”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規定“注冊商標的使用期限自核準之日起至企業申請撤銷時止”。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則上確定注冊人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商標互惠協議,根據外國商標在本國注冊的實際有效期計算。商標注冊在本國的有效期是幾年,在我國也是幾年。如果該商標在本國注冊數年,則該商標在我國的實際有效期應為國家規定的有效期,然后從注冊年數中扣除,使其在本國的到期時間與在我國一致。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則上以注冊人所屬國與我國簽訂的商標互惠協議確定,按外國商標在其本國注冊實際有效期計算。該商標在其本國注冊有效期為幾年,在我國也是幾年,如果該商標在其本國已注冊若干年,該商標在我國的實際有效期應是該國規定的有效期再扣除已注冊的若干年,使其在本國失效的時間與我國的有效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