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類商標指什么?
取品牌名,可以注冊29種商標。有什么特殊要求嗎?提示:在實踐中,商標標識主要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具有“欺騙性”:
第一,大眾容易誤解商品質量的特征:質量是商品或服務的優劣程度,是一個中性詞,沒有優劣之分。描述商品或服務質量的詞通常是積極的詞。如果商品或者服務本身不具有商標標識所描述的質量特征,公眾很容易將該商品或者服務與這種質量特征聯系起來,并可能使公眾誤認為該商品或者服務具有這種質量特征。在實踐中,商標不僅描述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特征,還描述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其他特征包括:原料、含量、類型、功能、用途、型號、重量、數量、價格、生產時間、技術特征等。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在理解商標標志含義的基礎上,用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來判斷。例如,針對在第25類服裝、帽子等商品上指定使用的“健康棉色”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健康棉色”商標的申請,容易使消費者理解對人體健康有益、對皮膚無刺激的棉織物,從而容易造成公眾對商品質量、原料等特性的誤解,構成第二次修改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
第二,公眾容易誤解商品的原產地:對商標標識中所含地名的審查或審理,可能涉及我國商標法中的許多條款。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分別規定,中國名稱和外國名稱(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對外公開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對商品原產地的誤解是判斷“明確的排除標志屬于國家名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地理標志,或者上述條款明顯不適用”的情形?!渡虡藢彶榧皩徖順藴省芬幎ǎ虡擞杀緱l以外的公眾熟知的中文地名組成或者含有中文地名,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容易使公眾誤解該商品的原產地,將被判定為有不良影響,適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商標所含地名與申請人所在地不符,容易被公眾誤認的,應當認定為有不良影響,并依照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由于《》是在我國現行商標法實施前公布的,規定第二次修改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現應納入《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對原產地的誤解。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是否對原產地產生誤解,應考慮商標標識所含地名與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間的相關性。如果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很容易使公眾對貨物原產地產生誤解,構成上述情況;商標標識所含地名與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沒有特定聯系的,不構成對該商品原產地的誤解。例如,商標“嫩江嫩江涂”被指定用于第30類大米和玉米(地)產品,使消費者誤認為產品的原產地。嫩江流域是我國主要的小麥和大豆產區,也是重要的糧食基地。如果含有“嫩江”的商標標識被指定在食品商品上使用,消費者很容易聯想到食品產地,從而造成誤認的后果。
Iii .公眾容易誤解商品生產者:《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商標由與申請人名稱有實質區別的企業名稱構成或者含有該企業名稱,公眾容易誤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屬于第二次修改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的范圍。這種誤解是由商標標識中包含的企業名稱與實際企業名稱不一致造成的。企業名稱是一個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標志,也是識別商品來源最原始的標志。沒有充分的理由禁止商標由企業名稱組成或含有企業名稱,但商標中的企業名稱應與申請人的名稱一致,否則消費者容易誤解商品生產者。這種情況類似于上述商品產地的誤認,具有欺騙性,容易被公眾誤認。應當在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范圍內。例如,商標“錫商銀行”被指定為第36類金融服務、銀行等服務,申請人是洪都集團有限公司.經審理,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的商標為“錫商銀行”,申請人為洪都集團有限公司,申請的商標名稱與申請人的名稱不一致,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