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未注冊馳名商標是否構成侵權?
1。之所以是侵權,是因為馳名商標不一定是注冊商標,未注冊商標也可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因為馳名商標是跨類別保護的,所以它們構成了侵權
根據新《商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自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作出之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因用戶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未注冊馳名商標和注冊馳名商標的區別
1。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是指未注冊但馳名的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是馳名商標家族的重要成員。然而,由于此類商標未注冊,在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實行注冊原則的國家,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國目前的《商標法》也涉及到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在相關文本的第三次修訂中,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再次被提出,就像注冊馳名商標一樣。保護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也是我們履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義務。
二、注冊商標是指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使用的商標。未注冊商標,又稱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自行使用的商標。法律未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的地位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人無權排除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不申請注冊的,可以由他人預注冊,禁止繼續使用該商標。
其次,注冊商標所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當注冊商標被他人使用并構成商標時,侵權,商標所有人可以要求非法使用人承擔法律;的責任。然而,未注冊商標使用人使用未注冊商標只是事實,不是權利,無權禁止他人使用,第一使用者無權援引商標法對第三方的使用進行訴訟保護。
再次,在核準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是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商標所有人行使這些權利不涉及他人使用該商標的專有權;但是,一旦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混淆,就很容易構成侵權,商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商標法》第十三條馳名商標的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請求保護馳名商標。
申請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標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申請注冊的不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注冊人利益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也就是說,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只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受保護,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在不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受保護。
(1)與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相比,我國目前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保護不力。例如,現行《商標法》第52條所列的一些商標侵權行為是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規定,不涉及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在《商標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雖然該條增加了一些內容,特別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內容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但法律,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沒有特別規定,與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缺乏對應關系,使得人民法院在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時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不利于司法實踐中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盡管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法》第《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解釋》條第2款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模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使用,容易造成混淆,應當承擔法律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但該規定畢竟是司法解釋,不能升級為法律
四、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存在適度限制保護的問題。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未注冊性質使其馳名,但應受到法律的限制保護,而不是像注冊馳名商標一樣對待。
5.主張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還有一個很有新意的觀點,就是通過現行《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對注冊商標的跨類保護,推斷法律實際上承認了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具體內容是:該款雖然保護注冊馳名商標,但涉及商標所有人未注冊領域,即“不同或類似商品”。在商標所有人這一未注冊領域,應該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因為《商標法》第51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僅限于核準注冊商標和核準商品。
六、未注冊的馳名商標除適用跨類保護外,在適用侵權法律責任時,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應高于一般注冊商標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