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經營范圍25類商標主要包括服裝、鞋帽。細分下來,有:服裝、嬰兒紡織品、特種運動服、防滲服、服裝、鞋、帽、襪、手套(不含特種手套)、領帶、圍巾、披肩、面紗、腰帶、服裝腰帶等。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的物品一直很受歡迎。想了解最新的商標,可以參考網站。溫馨提示:在實踐中,商標標識具有欺騙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容易讓公眾誤解商品質量等特征:質量是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是一個中性詞,沒有好壞之分。描述商品或服務質量的詞通常是積極的詞。如果商品或者服務本身不具有商標標識所描述的質量特征,公眾很容易將該商品或者服務與這種質量特征聯系起來,并可能使公眾誤認為該商品或者服務具有這種質量特征。在實踐中,商標不僅描述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特征,還描述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其他特征包括:原料、含量、類型、功能、用途、型號、重量、數量、價格、生產時間、技術特征等。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在理解商標標志含義的基礎上,用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來判斷。例如,鑒于商標“健康棉色”被指定用于第一類服裝、帽子等商品,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健康棉色”的申請會容易使消費者將其理解為對人體健康有益、對皮膚無刺激的棉織物,從而容易導致公眾誤解商品的質量、原料等特性, 構成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 第二,公眾容易誤解商品的原產地:對商標標識中所含地名的審查或審理,可能涉及我國商標法中的許多條款。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分別規定,未經政府同意,不得將我國的名稱和外國的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對外公開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對商品原產地的誤解,是判斷“明確排除標志屬于國家名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地理標志,或者上述條款明顯不適用”的情形。《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商標由本條以外的公眾熟知的中文地名組成或者含有中文地名的,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容易使公眾誤解該商品的原產地的,判定為有不良影響,依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予以駁回。商標所含地名與申請人所在地不符,容易被公眾誤認的,應當認定為有不良影響,并依照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由于《》是在我國現行商標法實施前公布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次修訂第八項,現應納入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對原產地的誤解。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原產地是否存在誤認,應考慮商標標識所含地名與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間的關聯性。如果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很容易使公眾誤認貨物原產地,構成上述規定。商標標識所含地名與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間沒有特定聯系的,不構成對該商品原產地的誤認。比如“嫩家”的命名三、公眾容易誤解商品生產者:《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者含有企業名稱,與申請人名稱有實質區別,公眾容易誤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屬于第二次修改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的范圍。這種誤解是由商標標識中包含的企業名稱與實際企業名稱不一致造成的。企業名稱是一個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標志,也是識別商品來源最原始的標志。沒有充分的理由禁止商標由企業名稱組成或含有企業名稱,但商標中的企業名稱應與申請人的名稱一致,否則消費者容易誤解商品生產者。這種情況類似于上述商品產地的誤認,具有欺騙性,容易被公眾誤認。應當在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范圍內。如“錫商銀行”商標被指定為金融服務、銀行等服務,申請人是洪都集團有限公司.經審理,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的商標為“錫商銀行”,申請人為洪都集團有限公司,申請的商標名稱與申請人的名稱不一致,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解,構成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