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西南林業大學我國如何保護馳名商標? 著名商標的識別原理馳名商標的識別原理是什么? “被動案例識別”是《巴黎協定》所確定的著名商標的識別原理和保護方式,是世界貿易組織認可的國際慣例。我國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確立了“被動承認和個人承認”的承認原則。眾所周知,“被動識別和個體識別”的商標識別原則的實質是在馳名商標的識別和保護中堅持馳名商標的市場化運作。當事人提交馳名商標的證據時,商標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應當根據馳名商標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保護馳名商標。馳名商標的識別-馳名商標的識別原理。馳名商標識別的主要類型為:主動識別和被動識別。主動確定是指在沒有權利糾紛的情況下,根據商標所有人的要求,由有關部門確定商標是否知名,以防止將來可能發生的侵權糾紛。目的是將保護范圍擴展到商標。被動確定是指在商標所有人提出要求時發生權利糾紛時,有關部門確定商標是否馳名以及是否可以擴展保護。二,中國馳名商標認定原則的轉變在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可分為兩個階段。積極確定和全面保護我國在修改《商標法》之前,對馳名商標采取了積極確定和全面保護的基本模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根據商標局每年發布的《暫行條例》,從以下七個方面對大量現有商標進行批量識別:商標在銷售領域中的使用近年來,商標產品的主要經濟指標是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份額等,并在中國同一行業排名。使用該商標在國外或地區的商品的銷量以及該商標的區域廣告。商標的首次使用和持續使用的時間。商標在中國和國外或地區的注冊。其他證明該商標是眾所周知的文件。不可否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憑借其“主動識別和全面保護”方法,在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實踐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這種基本保護模式有一系列問題。首先,
自創建之日起,兩個不同的國際商標保護體系就一直是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即,當國際商標注冊原則與使用原則的保護不平衡時,《巴黎公約》就給予商標使用原則的傾斜保護。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也將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對非相似商品使用的保護。但是無論如何,兩項國際條約授予的馳名商標保護是逐案確定和被動保護。也就是說,當發生侵權糾紛且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請求識別馳名商標來獲得擴展保護。我國的馳名商標保護模式強調行政機關的積極性,對馳名商標采取積極識別和全面保護的措施。因此,它明顯違反了國際馳名商標保護的目的。其次,這種基本保護模式無法解決馳名商標識別中的時空問題。它是否眾所周知是一個客觀存在,并且這個客觀存在會隨著時間而改變。某種商標在首次進入市場時并不為人所知,但是隨著市場化的運作,經過一段時間后,它就成為了馳名商標。同樣,由于產品逐漸淡出市場,相關公眾可能會完全忘記馳名商標。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發生權利糾紛,無論是否將其視為馳名商標,都無法通過主動確定來解決。第三,這種基本保護方式很容易將馳名商標誤解為榮譽。如果一個商標被正式承認為馳名商標,那么向公眾發布的市場信息就是它非常有名,它表明產品或服務是優質的,從而將該馳名商標誤解為在公眾眼中的榮譽。為了迎合公眾,公司可能甚至嘗試通過任何方式獲得這種榮譽。直接的后果是企業忽略了產品和服務的質量而盲目地追求標識。在一定程度上,馳名商標與多種主觀因素混雜在一起,導致馳名商標名稱不一致,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被動識別,保護案件到年底,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一方面,進入中國世界給企業帶來了許多機遇和挑戰,另一方面,也使政府加快了改革的步伐,以修訂規章制度和規范行政行為。關于馳名商標的保護,這是因為世界貿易組織認可的國際慣例是,馳名商標的標識基本上是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另外,在實踐中,各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是“被動識別,
因此,為了履行對WTO的承諾,中國政府必須規范自己的行政行為,并在馳名商標的識別和保護中采用“被動識別和個案保護”的新原則。我國于當日正式實施了新修訂的《商標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了《條例》,廢除了《暫行條例》。這樣,在馳名商標的保護中,我國現在處于與國際商標相同的水平。被動確定是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機關在審理案件和處理爭議時是否確定案件中的商標是否知名。它使用經修訂的“商標法”條款作為識別標準,即相關公眾對商標的了解程度,商標的使用期限,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圍。商標,該商標是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是商標聲譽的其他因素。實施“被動標識和個人保護”的優點:與保護國際公約中馳名商標的目的一致。運作符合市場經濟規律。這有利于節省有限的行政資源,提高行政機關在相關事務中的效率。有效解決馳名商標識別中的時空問題。主動識別無法解決馳名商標的時空問題,而被動識別則需要對商標糾紛發生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如果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可以給予馳名商標保護。如果不滿足馳名商標的條件,則不能授予馳名商標。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