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64條第2款解釋
山東現代學院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的內容以及注冊商標權利人要求賠償的方面,被告侵權人具有注冊商標權的,民事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權利人提供其實際使用的證據。前三年注冊商標的名稱。如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所有人不能證明該注冊商標在過去三年中已經實際使用過,或者不能證明他因侵權而遭受了其他損失,則被指控的侵權人不承擔任何責任。賠償。如果您出售自己不知道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且可以證明自己合法地獲得了商品并向提供者解釋,則您將不承擔賠償責任。主題:本文不承擔賠償責任。解釋與理解1.本條的修改本條第1款是該商標法修訂版的新增內容;第2款是原始第56條第3款的規定。此修訂僅涵蓋單個詞。修改。 2.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不承擔賠償責任:(1)商標所有人在當年內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也沒有其他損失。商標專有權屬于知識產權類別。知識產權與其他公民權利之間的重要區別在于,知識產權的建立和保護旨在倡導,鼓勵和利用創造性的知識成果,從而將無形的知識財富轉化為有形的物質財富并提高生產力。的發展。如果獲取知識產權的目的不是使用或轉化為實際生產力,而是通過設置技術壁壘和技術陷阱來防止他人進行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則這與知識產權法律的初衷不符。系統。因此,本條第一款規定,如果注冊商標所有人要求賠償,被告侵權人為注冊商標所有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供抗辯,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所有人提供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上一年的注冊商標證明。如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所有人不能證明該注冊商標在上一年中已經實際使用過,或者不能證明自己因侵權而遭受了其他損失,被告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 (2)如果賣方不知道侵權商品并證明其是合法獲得的,并聲明提供者按照本法的規定出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果演員知道或應該知道他出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并且仍在出售,那是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但是,如果犯罪者在銷售侵權商品時沒有主觀過錯,也就是說,如果他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則他不知道或不應該知道他出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就肇事者而言,必須承擔在其能力范圍內無法承擔的責任,這也將給整個社會的商業交易帶來巨大的成本。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出售不知道會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可以證明該貨物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說明的,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貨物本身是合法取得的證明,是指賣方可以提供購買的貨物的發票,付款憑證和其他證據,以證明貨物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所謂提供者描述,是指賣方可以解釋所購買商品的提供者的名稱,地址和其他線索,并可以核實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