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申請是指商標局公布被認定的商標后,一些在先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認為自己沒有權利。異議應在商標局發布新聞稿后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
1.提出商標異議的申請人,只能在異議期內(即商標新聞稿發布后3個月內)經商標局可行性審查后,對商標新聞稿中公布的商標提出異議。
2.商標異議申請人提出的商標異議必須有具體的請求、明確的依據和相應的明確支持。異議申請不能提交屬實的,應當在異議申請表中制作公開信,在異議申請提交后3個月內提交(可以在3個月內郵寄提交)。
3.商標異議申請的最后一天為法定節假日的,可以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節假日。
4.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異議費的,需將異議人留存的所有匯款通知書連同異議申請書一并寄送至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表后,如未收到匯款通知書,將向異議人發出《付款通知書》。異議人應根據《付款通知書》支付在上海注冊代理公司的費用,并將留存的匯款通知書連同《付款通知書》郵寄至商標局。
5.對上海注冊公司標準的異議申請送達后,商標局首先對方式進行審查,符合受理前提的,出具《受理通知書》。如果是異議人本人提交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將向異議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向商標代理政府機構提交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將向商標代理政府機構發送《受理通知書》。
6.商標異議回復期限為1個月(即30天),自收到回復通知之月起計算。補正和提交異議的要求和期限在一定程度上適用于辯護程序。
7.商標異議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年份:需要提交的,以提交日期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蓋章日期為準;蓋章日期不清楚或者沒有蓋章的,以商標局收到的具體日期為準。
申請商標異議還需要具備較強的商標知識。所以,如果你對商標不太了解,可以交給一個專職的政府機構,這樣可以提高商標異議的命中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