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小企業和低利潤企業的稅收優惠減少20%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 .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100人,總資產不超過3000萬元;
2 .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80人,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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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辦法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小型微利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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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均計算公式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職工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派遣的勞動者人數。
職工人數和總資產指標按企業全年季度平均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賽季開始+賽季結束)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開業或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實際經營期為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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