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降低增值稅率相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結構簡化,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制品、食用鹽、農業機械、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上述貨物的具體范圍見本通知附件1。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和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和11%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購貨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購貨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11%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原抵扣額不變。
(3)繼續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已經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部分行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執行。其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扣除比例調整為11%;第(3)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按本條第(1)項和第(2)項執行。
(四)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買蔬菜和部分免征增值稅的鮮肉、鮮蛋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五)納稅人購買農產品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稅率為17%的商品以及生產銷售其他商品和服務的,應當分別計算農產品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稅率為17%的商品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務的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注明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或者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注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11%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及本通知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為銷售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自產農產品開具的普通發票。
三、將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適用于出口貨物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外貿企業在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買時已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實行13%的出口退稅率;購買時已按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實行11%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應在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3%。貨物出口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相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抵扣率及相關貨物具體范圍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鮮肉蛋制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視變質增值稅率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做好實施前的準備、實施中的監測、分析、宣傳和解釋工作,確保簡并增值稅稅率平穩有序推進。如有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