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和機動車銷售發票信息共享核查機制的通知
國稅發〔2017〕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加強國稅機關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合作,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機動車銷售發票(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發票,下同)的信息共享和核查機制,優化便民服務,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首先,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信息共享和核查工作機制。地方省級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加強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的信息共享和審核。省級稅務機關應在2017年2月底前向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通數據傳輸線路,計劃單列市國稅機關應向本省省級稅務機關開通數據傳輸線路。從2017年5月1日起,本省(含計劃單列市)國稅機關開具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信息將實時(每5分鐘)傳輸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做好信息接收工作。省級稅務機關向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傳遞信息的范圍暫限于汽車及掛車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電子信息。
二.嚴格審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s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時,應根據國稅機關傳送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信息,嚴格審核車主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比較無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如果比對與信息不符,啟動疑似車輛調查程序,向當地國稅機關核實,核實后再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因技術原因導致信息傳輸失敗或收不到信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先根據車主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待傳輸失敗消除或收到相關信息后,再執行比對程序。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周對傳輸失敗、未接收到的信息和與比對不符的車輛信息進行匯總,并傳輸給相應的省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收到已辦理車輛登記手續但因傳輸故障、未接收信息未能履行比對手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傳輸的車輛信息時,應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檢查,排除技術故障,補充相關信息。
【/s2/】三是加強對疑似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的檢查。【/s2/】省級稅務機關應將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的比對不符的車輛信息整理到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法律處理,并及時傳遞補辦的車輛完稅證明信息。地方稅務機關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購置稅信息比對不一致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收到核實請求后10個工作日內反饋核實結果。對于因信息傳遞失敗或未能收到信息而未能履行比對程序并直接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車輛,國稅機關應及時聯系當事人進行核實。經核實,國家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責令補稅;納稅人拒不繳納,或者經核實,發現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偽造、變造的,由國家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收繳機動車號牌。
【/s2/】四是加強機動車銷售發票的審核和管理。【/s2/】公安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建立了專門的數據傳輸線路。國家稅務總局每周收集全國機動車銷售發票信息并傳送至公安部。交通管理信息系統自動比對機動車銷售發票信息。銷售發票電子信息與國稅機關傳輸的電子信息不一致或者未發現銷售發票電子信息的,公安部應當定期向車輛注冊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清理,各地國稅機關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核實。具體工作機制由各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各省國稅機關協商確定。經核實,發現偽造、涂改機動車銷售發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收繳機動車號牌。
V .優化便利服務。【/s2/】為進一步提高便民服務水平,各地稅務機關應加強與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配合,及時相互通報政策,協調車購稅征收機關的設置級別及相應的業務范圍和辦理條件,加快將業務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確保車購登記和車購稅征收機關的設置級別和業務范圍一致。各地稅務機關要結合實際情況,在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登記部門設立車輛購置稅征收點,并在機動車登記服務站點增設營業代理網點和自助納稅機,逐步實行網上繳納車輛購置稅,方便群眾納稅。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