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聘經理權。股東享有的職權包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無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直接作出決定,決定文件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