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注銷或注銷不當會有什么后果?公司注冊容易,注銷難。很多人算完成本就干脆放棄了。但是你知道放手的后果嗎?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和增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全面規范了法院變更和增加民事執行當事人問題,包括變更和增加瑕疵出資有限合伙人、非法撤銷企業清算負責人等。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增加未繳足出資的股東或者投資者,或者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規定的債務,由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和投資者為執行主體,在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公司作為遺囑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債務的,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轉讓其股權,申請遺囑執行人依照公司法變更或者增加原股東或者承擔出資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遺囑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遺囑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債務,且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遺囑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增加股東作為遺囑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作為遺囑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而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遺囑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作為遺囑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作為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被停業等解散事由出現后,其股東、投資者或者主管機關無償接受其財產,導致無遺贈財產或者遺贈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遺囑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增加股東、投資人或者主管機關為遺囑執行人,并在受理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辦理注銷登記而未進行清算的,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承擔清償被執行人債務的責任,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增加第三人作為被執行人,并在承諾的范圍內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此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最新規定,稱企業不按時報稅、公司不注銷會給公司帶來信用污點,具體影響如下。
(1)法定代表人不能貸款買房;
(2)法定代表人不能做移民;
(3)法定代表人不能領取養老保險;
(4)公司每年被稅務局罰款2000-10000元;
(5)如有欠稅,將阻止企業法定代表人出境;趕不上飛機和高鐵;
(6)長期不報稅,稅務局上門檢查;
(7)長期不報稅,發票會被鎖定;
(8)工商征信網進入業務例外列表,限制所有對外競價業務,如銀行開戶、進商城等。
國家長期以來一直對不取消或不申報納稅的公司規定處罰:
一、行政處罰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連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連續停業超過6個月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公司黑名單
逾期未注銷的企業將被工商部門列入黑名單。今后,企業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任何事務,都要經過嚴格的篩選和審核。
三.法人黑名單
1.被撤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大會已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公司3年內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重新注冊。
2.稅收將被永久列入監控黑名單。公司重新注冊的,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處以罰款。
銀行的不良個人信用記錄將持續七年,并將被罰款;不良的個人信用記錄會進入征信系統,影響我以后的銀行貸款和出國。
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公司的注銷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應松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