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公司因未按工商部門要求進行年度報告或年度檢查而被吊銷營業執照。這些公司認為既然沒有營業執照,就不需要申報納稅。其實這是不對的,因為企業注銷和吊銷執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他們一旦迷茫,就很容易在不知不覺中犯錯誤,違規,產生很多稅收違法風險。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對違法企業法人實施的行政處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成,工商注銷登記完成后,企業法人消滅。公司宣告破產,或者被其他公司收購,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分立、解散,或者因某些經營方式不規范被依法責令關閉,則公司可以申請注銷。
那么,注銷和撤銷的稅務處理差別有多大,納稅人應該如何區分?
1。區分稅務機關是否參與了
企業注銷是指企業完全消失,法人資格依法終止,是企業的主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經過“成立清算組——出具清算報告——繳納稅款和工資——清理債權債務——注銷稅務——工商注銷——銀行注銷”等一系列環節,即可完成注銷。注銷企業,需要進行清算,補繳應納稅款,然后依次注銷稅務登記和營業執照。整個過程中稅務機關參與了兩個環節,程序走在了工商部門的前面。
一般情況下,撤銷是工商部門對企業單方面實施的行政處罰,只是終止了企業的經營權。企業被動,稅務機關不參與,對企業涉稅權利義務沒有影響。企業申請營業執照但拒絕辦理稅務登記證的,稅務機關可以請求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不難看出,撤銷通常只是工商部門采取的單方面措施。除非納稅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否則稅務機關很少參與。
2。澄清是否繼續履行涉稅義務
營業執照被吊銷后,雖然經營活動受到限制,但公司的法人資格仍然存在,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仍然要履行,包括申報注銷和繼續納稅申報的義務。
據介紹,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在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同時,在撤銷后和撤銷前,納稅人應按期進行相應的納稅申報。
有的納稅人可能會問,在這期間,沒有稅要交,怎么辦?
其實是沒有納稅的,這是企業經常面臨的問題。比如企業處于籌建期、免稅期、清算期,或者企業清算尚未結束,甚至企業因經營不理想而沒有稅收收入或收益。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能不會產生稅收。但納稅人要明確,作為企業日常經營的一項基本義務,納稅人需要申報企業是產生利潤還是納稅,在沒有實現納稅的情況下所做的申報是零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零聲明不是無聲明,兩者之間一定不能畫等號。零申報是對企業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后是否實現納稅的描述,不申報是一種稅收違法行為。文章開頭提到的案例是稅務機關因為不了解這個政策,沒有及時注銷稅務登記,沒有按時申報而“接洽”的。
但企業完成正常注銷手續后,其法人地位依法終止,權利義務隨之消失,不再需要履行納稅申報義務。
3。注意處理結果的差異
無論是注銷還是撤銷,企業都要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義務,否則稅務機關會給予相應的稅務處理。
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納稅人,需要在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對逾期不改正或不履行申報義務的企業,稅務機關將派人當場核實。如果他們找不到下落,不能強迫他們履行納稅義務,他們將被認定為非正常家庭。辦理完規定手續后,可以暫停使用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很多企業因為不了解政策,在稅務機關的“黑名單”上很迷茫。
納稅人被列為非正常戶三個月以上,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無效,但仍將征收企業應繳納的稅款。
但對于被注銷的納稅人,只需在注銷前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上交發票、稅務登記證等稅務憑證,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三證合一”的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必須先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資料后,才能到工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但此類納稅人需要提供的資料相對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