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57條第2款是什么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是什么?《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內容是: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下列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變更其注冊商標,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
(七)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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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6條,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僅限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準注冊的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60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愿意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時,發現侵權行為成立,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和偽造注冊商標的工具。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以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以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年內實施商標侵權兩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知道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商品,并向提供者說明。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61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62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時,可以根據所獲得的證據或者涉嫌違法的舉報,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有關當事人調查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有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與當事人在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63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難以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的,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賠償金額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金額的一倍至三倍確定。賠償金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為確定賠償金額,在權利人盡最大努力舉證,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掌握在侵權人手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如果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金額。
如果難以確定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費等,人民法院應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賠償300萬元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64條,注冊商標所有人請求賠償,如果被告侵權人辯稱注冊商標所有人未使用注冊商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所有人提供前三年內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如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所有人不能證明該注冊商標在過去三年內確實被使用過,也不能證明他因侵權行為遭受了其他損失,被告侵權人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66條,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如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后再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8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起訴。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追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起訴,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投訴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起訴規定》起訴的權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必須受理。如果符合起訴條件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允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通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不屬于法院管轄的案件;
(五)當事人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在法律,發生效力的案件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按照法律,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如果在期限內起訴,將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起訴六個月內,不予受理。
參考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