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企業在扣除費用、彌補虧損、享受減稅或延期納稅等優惠政策時,部分費用或可抵扣項目在當年不能一次性全額抵扣,需要在未來五年內分期抵扣。有些應納稅所得額不需要在當年一次性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在未來五年延期納稅。本文對以下九種可以結轉到下一個五年用于分期抵扣或延期納稅的稅收優惠措施進行了總結和梳理。
損失賠償
(1)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下年,用下年的收入彌補,但最長結轉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2)注意事項
1.企業合并或者分立屬于一般稅務處理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被合并企業中結轉彌補。與企業分立有關的企業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2.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其境外經營機構的虧損不得沖減境內經營機構的利潤,但境外經營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境內虧損。
3.稅務機關檢查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時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以前年度虧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允許彌補虧損的,應當允許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結余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追溯扣除資產損失
(1)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如果不能在當年稅前扣除,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的,允許彌補,直至年度扣除損失,彌補的確認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2)注意事項
1.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和轉移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2.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未稅前扣除的,可以追溯確認后,從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中扣除。如果扣除額不足,扣除額將推遲到下一年。
3.企業在扣除賠償確認的損失后,當年發生實際資產損失的,應當先調整資產損失當年的損失金額,然后按照彌補損失的原則計算下一年度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并按照上述第二種方法進行稅務處理。
追溯扣除應扣除的費用
(1)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進行專項申報說明后,允許彌補以前年度實際發生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但補繳的確認期不得超過五年。
(2)注意事項
1.企業以前年度應扣除而未扣除的費用,應向稅務機關申報說明,以便允許追溯到項目年度計算扣除。
2.因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經追溯確認后,可從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中扣除。抵扣不足的,可以延期至次年或者申請退稅。
3.虧損企業對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未扣除的支出進行追溯確認的,或者盈利企業在追溯確認后發生虧損的,應當首先調整該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金額,然后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下一年度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并按照上述第2點的規定處理。
企業債務重組的特殊稅務處理
(1)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業務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規定,企業改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稅收處理規定。也就是說,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50%以上,可以在五個納稅年度內統一計入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注意事項
1.企業改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的,除企業內其他合法形式發生簡單變更外,改制各方在辦理改制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改制所得稅特殊稅務處理申報表》、《明細表》及申請材料。涉及合并、分立的重組方涉及注銷的,應當在注銷稅務登記前申報。
2.企業發生債務重組的,應當準確記錄應當確認的債務重組收入,并說明當年的確認金額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各年度的結轉金額。
3.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臺賬,將企業每年申報的債務重組收入與臺賬進行對比分析,加強后續管理。
非貨幣資產投資轉讓收入
(1)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國稅發〔2015〕33號)規定,經審計征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自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確認之日起不超過連續五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可以分期統一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注意事項
1.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持有至到期。
2.企業轉讓上述股權或者在對外投資五年內收回投資的,應當停止執行遞延所得稅政策,并對遞延期間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五年內取消對外投資的,應當停止執行遞延所得稅政策,對遞延期間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保單搬遷收入的處理
(1)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完成搬遷年度,企業應當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收入:
1 .從搬遷開始,五年內(含搬遷當年)完成搬遷的任何一年。
2.從搬遷之日起,搬遷時間滿五年的年份(含搬遷當年)。
(2)注意事項
1.2012年10月1日以后搬遷的企業,購買資產發生的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資產的應納稅成本和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在稅前計算扣除。
2.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支出,搬遷當年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搬遷收入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稅。五年內未完成搬遷的,以企業搬遷滿五年(含搬遷當年)為準。清算搬遷收支,計算搬遷收入。
特殊用途金融基金的所得稅處理
(1)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特殊用途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資金作為非應稅收入處理后,五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返還財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撥付資金的部分,應當在取得資金后的第六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注意事項
1.可作為非應稅收入的財務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企業能提供專項資金的資金撥付憑證;(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應當將資金和資金支出分別核算。
2.企業的非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支出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的非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已計算的折舊和攤銷。
海外投資稅收抵免
(1)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從境外取得下列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限額為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可以用年度信用額度后的余額沖減未來五年當年應納稅額...
(2)注意事項
1.上述五年,是指從境外企業取得的所得和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開始,連續五個納稅年度。
2.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是指根據我國境外稅法和有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3.抵扣企業所得稅時,應提供所屬年度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完稅證明。境外企業已繳納或多繳納或應繳納的未繳所得稅不計入稅收抵免
特種設備投資稅收抵免
(1)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稅收抵免是指企業購買并實際使用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所得稅優惠目錄》中有規定的,可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扣除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當年信用不足的,可以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結轉信用。
(2)注意事項
1.特種設備投資金額是指購買特種設備的票價稅總價,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和設備運輸、安裝、調試費用。
2.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買特種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入企業所得稅;企業以財政撥款購買特種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沖減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額。
3.企業購買并實際投入使用已開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的特種設備。企業購買上述特種設備,五年內轉讓或出租的,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補繳已抵扣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