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認證時,視為“失控發票”。我該怎么辦?
1。什么是失控發票?
失控發票是指在防偽稅控企業的丟失盜金和稅卡中未開具的專用發票,以及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納稅被列為異常戶的專用發票。簡單來說就是你收到的輸入發票有問題或者是給你的企業開具發票的問題。
2。失去控制會怎么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處理金稅工程增值稅征收管理信息系統中發現的涉嫌違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的有關規定,“重復認證”、“錯密文”、“認證不一致(不含發票代碼認證)”、“認證過程中失控”、“認證后失控”的發票暫不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
經稅務機關確認是稅務機關責任和技術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非稅務機關責任或因技術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憑證。
屬于稅務機關責任的,由區縣稅務機關對稅務機關的誤操作行為經有關部門核實后出具書面證明;屬于技術錯誤的,應當經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由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3。失控了怎么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處理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應將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移交檢查部門調查。
這時,有兩種情況:
1.如果賣方已經申報納稅,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出具書面證明,通過調查系統回復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失控發票可以作為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憑證。
因此,如果納稅人經營正常,有真實交易,增值稅發票應視為失控發票。一方面,原抵扣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已申報抵扣的,轉出進項稅)。另一方面,及時聯系賣家,核實發票失控的真實原因。因稅務機關責任和技術錯誤造成的,經稅務機關相關程序核實后,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2.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未按規定納稅的,應當督促其依法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核實稅款已經申報繳納后,也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憑證。發現銷售者違反規定或者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主動向稅務機關報告,協助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維護其合法權益。